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9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武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武哲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朱武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所犯二罪罪質不同、犯罪時間間隔相近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共危險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8月2日 113年8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7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17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203號 115年度交簡字第4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5年3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203號 115年度交簡字第42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5日 115年5月20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260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4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