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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67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建文

上訴人
即被告
詹家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389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家泓(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6月11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同年8月5日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其後該裁定於同年8月10日合法送達於被告(由同居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6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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