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36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聖義
- 選任辯護人
- 劉思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聖義於民國114年2月20日18時29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彰化縣○○鄉○○村○○○路000號前,欲路邊停車而進行倒車時,原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倒車,適告訴人林阿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駛在該處路旁購物,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側手肘擦挫傷、右肘部裂擦傷、右肩旋轉肌膜症侯群、右肩旋轉肌腱再次撕裂、疑似右肩旋轉袖肌腱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與被告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