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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36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建文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聖義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聖義於民國114年2月20日18時29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彰化縣○○鄉○○村○○○路000號前,欲路邊停車而進行倒車時,原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倒車,適告訴人林阿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駛在該處路旁購物,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側手肘擦挫傷、右肘部裂擦傷、右肩旋轉肌膜症侯群、右肩旋轉肌腱再次撕裂、疑似右肩旋轉袖肌腱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與被告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36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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