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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21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宋庭華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順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2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順芳犯竊盜罪,處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美式原味熱狗2支、原味香腸1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關於「至同日21時37分許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同日21時41分許止」。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賴順芳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為一己私利,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行為實不可取;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被害人林怡姿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美式原味熱狗2支、原味香腸1支,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2776號
  被   告 賴順芳00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順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自民國11
    5年5月11日20時22分許起至同日21時37分許止,在彰化縣○○
    鄉○○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秀發門市內,徒手竊取放置在熱
    狗機上由該店店長林怡姿所管領之美式原味熱狗2支、原味
    香腸1支(價值新臺幣108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在店內食
    用殆盡。嗣林怡姿查覺遭竊,經調閱監視器影像並報警處理
    而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順芳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林怡姿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
    面擷圖照片及統一超商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上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被告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
    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立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康綺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2129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