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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9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宋庭華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武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武哲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朱武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所犯二罪罪質不同、犯罪時間間隔相近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共危險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8月2日 113年8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7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17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203號 115年度交簡字第4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5年3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203號 115年度交簡字第42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5日 115年5月20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260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43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09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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