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65號
- 聲請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 被告
- 陳珈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珈宏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刑事聲請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簡字第918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民國115年8月13日開始執行有期徒刑,有該署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有期徒刑,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至聲請人雖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則被告已非屬羈押之被告,聲請人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