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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29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建文

聲請人
即被告母親 蕭劉玉葉
被告
蕭嘉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53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嘉緯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於停止羈押後,應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胞兄病危,因聲請人即被告母親無法處理,有待被告幫忙處理,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母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涉犯上開犯嫌,嫌疑雖屬重大,且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然考量被告就本案被訴事實坦承不諱,並表示知道自己錯誤,不會再犯,本案並於115年8月13日宣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斟酌被告本案犯後態度、犯罪情節、惡性、所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及聲請人所述情況等節後,認如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及限制住居,輔以家庭支持力量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避免其存有僥倖之心態再犯,故認其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許被告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29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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