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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四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四號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戊○○
被告
己○○
被告
丙○○
原告
亞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盛
訴訟代理人
劉君毅律師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五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四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