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71號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葉榮郎陳秋錦唐中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47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804號),本院員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員簡字第531 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乙○○被訴妨害名譽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夫,其於民國94年7 月14日上午11時許,適案外人江欽洲及江欽洲之妻王美琴至告訴人甲○○位於彰化縣埔鹽鄉○○村○○路1 號之9 住處修理燈泡,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案外人江欽洲、王美琴、告訴人甲○○父親陳義信、母親陳林采、友人陳國華、林德水、陳守惠、陳文金等特定多數人在場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下,對告訴人甲○○辱稱「江欽洲與甲○○有曖昧關係」、「江欽洲是甲○○的客兄」等語,使告訴人甲○○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而對告訴人甲○○妨害名譽,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妨害名譽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之妨害名譽罪嫌。依刑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榮郎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71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