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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85號

受裁判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身分證統一

          設彰化縣員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__

理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__,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85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