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自字第8號
- 自訴人
- 寶縈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淑紅 43歲
- 被告
- 甲○○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甲○○涉嫌侵占等案件,經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及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均應委任律師行之,且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涉嫌侵占等案件,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行本案自訴程序,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