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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簡璽容郭麗萍胡宜如

  • 當事人
    寶縈建設有限公司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自字第8號自  訴  人  寶縈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淑紅 43歲 被    告  甲○○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甲○○涉嫌侵占等案件,經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及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均應委任律師行之,且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涉嫌侵占等案件,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行本案自訴程序,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為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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