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寶縈建設有限公司、王淑紅、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自字第8號自 訴 人 寶縈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淑紅 43歲 被 告 甲○○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甲○○涉嫌侵占等案件,經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及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均應委任律師行之,且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涉嫌侵占等案件,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行本案自訴程序,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為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