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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請人
臺灣省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鱷魚夾貳條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576號被告甲○○涉嫌電業法案件,業據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鱷魚夾2條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違反電業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6年度偵字第105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鱷魚夾2條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按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6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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