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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廖國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告
張淑雅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告
邦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邦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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