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 原告
- 張淑雅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 被告
- 邦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邦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