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3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52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代理人
- 卓卿就
- 債務人
- 豐濃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卉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