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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

債權人
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霖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霖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三、聲請狀繕本三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