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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卓卿就
被告
豐濃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卉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