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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瑞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99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王瑞旻 二段503巷2弄8號二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肆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瑞旻於民國93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99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3日止累計30,402元正 未給付,其中19,675元為本金;10,727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299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瑞旻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675 │ │9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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