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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17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17號

聲請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對人
童劉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童劉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童家炎於民國(下同)98年9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求償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此觀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自明。

三、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童家炎之債權人,而被繼承人於98年9月19日死亡,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金額表、登報證明、本院94年度執字第5362號債權憑證影本、本院家事法庭100年6月28日彰院賢家康98年度司繼424字第1000023136號函影本為證,繼承人即其母童劉時雖曾於99年1月15日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惟該遺產清冊並未實際提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85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查核無訛,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1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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