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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

聲請人
龍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明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寶源複合材料股│兆豐商業銀行 │102年9月13日 │496,123元 │D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梁 │鹿港分行 │ │ │ │ ││ │鴻文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