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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5號

聲請人
龍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明弘

上列龍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李金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龍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權人」為「聲請人」,「債務人」為「相對人」。

二、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金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8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