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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1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11號

聲請人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相對人
得萬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俊智

人           19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八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伍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曾提出如主文所示之物供擔保,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831號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提存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50號民事判決、102年度存字第831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相對人出具之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協議書、強制執行撤回聲請狀等件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存字第481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1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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