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16號
- 原告
- 王李玉美
- 被告
- 富元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金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13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42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故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