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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廖國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呈奇
被告
丰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心心
被告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錫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丰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心心及被告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錫卿「住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4樓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住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4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丰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心心及被告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錫卿均住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4樓之1,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將之記載為「住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4樓之」,顯有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