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5號
- 聲請人
- 龍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明弘
上列龍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李金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龍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權人」為「聲請人」,「債務人」為「相對人」。
二、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金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