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2號
- 原告
- 普大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利
- 訴訟代理人
- 徐盛國律師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亮
- 訴訟代理人
- 蔡佩芬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德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仲南
- 訴訟代理人
- 徐國銘
- 訴訟代理人
- 蔡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狀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