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1號
- 原告
- 金佳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金葉
- 訴訟代理人
- 陳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 被告
- 復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常修
- 訴訟代理人
- 鄭秀珠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