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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1號

原告
金佳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葉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告
復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常修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複代理人
劉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