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陳呈奇
- 被告
- 丰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心心
- 被告
-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錫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丰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心心及被告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錫卿「住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4樓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住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4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丰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心心及被告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錫卿均住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4樓之1,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將之記載為「住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4樓之」,顯有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