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9號
- 原告
- 台全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師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8,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8,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