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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85號

債權人
全宏昇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町
債務人
惠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10585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 (退 票 日) ││├──┼─────────┼───────────┼───────────┼───────────┤│001 │104年9月30日│430,000元 │104年10月1日│YA0000000 │├──┼─────────┼───────────┼───────────┼───────────┤│002 │104年9月30日│34,550元│104年10月1日│YA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8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