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聲請人
楊子麗
相對人
合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昇
相對人
李文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3年7月21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0元,到期日為104年7月20日,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按票據上記載本法不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為票據法第12條所明定,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金並非票據法所規定之事項,故系爭本票上有關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金之記載,自不生票據上效力,是本件債權人併請求債務人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金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3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