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5號
- 聲請人
- 楊明鏞
上列聲請人因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對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81號事件),因有些不能講的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第8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是依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時,自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並由法院審酌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81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於105年7月28日宣判,聲請人於105年8月11日遞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自屬於適法期間內提出,然而,聲請人聲請交付上揭事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僅泛言「有些不能講的話」云云。經本院發函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理由,並105年8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遲至105年9月13日仍未補提任何書狀敘明理由,參見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則其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規定不符,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