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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黃倩玲

  • 當事人
    漢寶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漢寶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雄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9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308元。 二、陳報被繼承人許萬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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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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