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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69號

原告
大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懋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被告
東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銘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複代理人
李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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