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69號
- 上訴人
- 東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100元,應徵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