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聯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信誠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小慧
- 被上訴人
- 林嘉閎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由受命法官范坤棠行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及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新院區地址:彰化縣○○市○○○道○段0號)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