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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林陳秀榮
關係人
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
關係人
陳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關係人陳英傑為擔保自己與另一債務人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過去、現在及未來債務之履行,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以當時陳英傑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抵押權確定日期為132年10月29日,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上開債權之履行,並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之不動產業於105年1月15日因買賣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詎債務人陳英傑、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債務屆期不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乙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6月2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分別於同年月27日送達相對人、同年月28日寄存送達關係人陳英傑、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又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彰化市  │大埔    │        │472             │建│00  │23  │98.00       │147/10000         │            │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777  │彰化縣彰化市仁│彰化縣彰化市大│五層鋼筋混凝土│1層:35.6;2層:49.6;│          │全部    │              │
│    │      │愛路137巷20號 │埔段472地號   │造,住商用    │騎樓:14;合計:99.2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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