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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68號

債權人
元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陸
債務人
凱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閎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支票號碼:JA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其退票日係民國106年3月27日,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然債權人請求自106年3月25日起算利息,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10568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6年3月25日│225,966元 │106年3月27日│JA0000000 │├──┼─────────┼───────────┼───────────┼───────────┤│002 │106年4月25日│121,640元 │106年4月25日│JA0000000 │├──┼─────────┼───────────┼───────────┼───────────┤│003 │106年5月18日│343,668元 │106年5月18日│JA0000000 │├──┼─────────┼───────────┼───────────┼───────────┤│004 │106年5月25日│343,668元 │106年5月25日│JA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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