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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撤銷詐害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原告
吳張紅棗
原告
吳崇儀
原告
吳玉美
原告
吳偉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律師
被告
全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吳崇讓
被告
○ 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律師
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張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3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詐害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