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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瑞水陳怡潔歐家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請人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代理人
楊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0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普惠醫工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 │106年4月5日 │1,260,000元 │MN3757128 │ ││ │限公司(代表人-│北斗分行 │ │ │ │ ││ │東大發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許國基)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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