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
- 債權人
- 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承穎
上列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勝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所提出之應收款單所蓋用章戳為「敬翔五金有限公司」,另4張估價單上所載為「嘉利興五金」及3張估價單所載為「信豪五金行.敬翔五金有限公司」,此皆非「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是請債權人具狀釋明得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勝富(住彰化縣○○市○○里○○○街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