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旭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永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成群傑
- 訴訟代理人
- 嚴天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5,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5,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