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號
- 原告
- 怡和園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美蘭
- 原告
- 郭進安
- 原告
- 郭素霞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39,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號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39,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