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仁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