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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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