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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

確認契約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告
金泰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振瑩
被告
陳榮盤
被告
陳榮男
被告
陳榮銳
被告
陳維茵
被告
陳維成
被告
陳維哲
被告
陳維理
被告
許麗容
被告
洪秀月
被告
陳維真
被告
陳維娟
被告
陳維格
被告
陳予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749,546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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