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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6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6號

聲請人
鴻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弈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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