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歐家佑
- 法定代理人吳若谷
- 上訴人金達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4號 上 訴 人 金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若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富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3,68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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