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48號
- 原告
- 格誠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孟格
- 訴訟代理人
- 白裕棋律師
- 被告
- 楊文來
- 訴訟代理人
- 楊振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3,177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具狀追加先位之訴,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將買賣標的物移轉所有權登記與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281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應補繳49,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