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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4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格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格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被告
楊文來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3,177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具狀追加先位之訴,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將買賣標的物移轉所有權登記與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281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應補繳49,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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