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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號

聲請人
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代理人
施騰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奇巧調理食品股│彰化商業銀行 │108年3月2日 │157,060元 │FR0986985 │ ││ │份有限公司 陳 │北斗分行 │ │ │ │ ││ │瑩昇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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