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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嘉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請人
鼎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國
代理人
張智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00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劉明珠 │有限責任彰化第│109年6月10日 │22,790元 │TA1153985 │ ││ │ │一信用合作社花│ │ │ │ ││ │ │壇分社 │ │ │ │ │├──┼───────┼───────┼───────┼────────┼────────┼──┤│002 │劉明珠 │有限責任彰化第│109年6月30日 │7,290元 │TA1153983 │ ││ │ │一信用合作社花│ │ │ │ ││ │ │壇分社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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