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621號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聲請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陳春潭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春潭之債權人,被繼承人陳春潭於民國87年10月2日死亡,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被繼承人陳春潭之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之規定,係於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並於同年6月12日生效。是依前揭規定,繼承事件於98年6月12日前開始,又無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特別規定之適用者,自無適用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陳春潭於87年10月2日死亡,其為被繼承人陳春潭之債權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65號債權憑證、戶籍謄本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惟被繼承人陳春潭於87年10月2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於修正施行前,依前開說明,自無98年6月12日修正後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之適用,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